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妨碍户外广告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局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时间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责任,因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原因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经常检查户外广告设置情况,发现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立即恢复或拆除。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第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时间、形式、规格等内容进行发布,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申请设置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半岛综合体育官方网站。需要延长设置时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期满未申请继续使用或申请继续使用未获批准擅自继续使用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设置人承担。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所悬挂的标语、条幅,设置人应在活动结束后次日前自行拆除。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基本建设程序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公交车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前后部、车窗玻璃、车辆顶部,出租车顶灯,公交候车亭顶部;
第五条从事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
第六条国有公用、公益设施、城市空间或经政府确定区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权,以招标、拍卖方式选择投资经营者。
第十条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工商局、建设局统一规划确定。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广告。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广告,应当经市城市管理局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国家机关、教学单位主体建筑、城市标志型建筑及围墙,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绝对保护区、城市公共绿地及行道树,消防通道;
(一)利用建筑物外部、户外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展示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登记、内容审查及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