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应聘者名下无超10万元的 求职者:太离谱近日,有网友通过社交平台发帖称,她在一招聘软件求职时,遇到一家公司要求她名下没有超过10万元的,不符合该条件的话则会被拒绝。
业内人士表示,作为一种金融行为,其数额与求职者的工作能力和职场能力并没有直接关联,面对企业提出的不合理诉求,求职者可以选择拒绝。律师对此也表示,要求劳动者提供关于个人方面的信息没有法律依据,个人财产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企业无权调查半岛综合体育下载。
6月1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原帖中看到,一家招聘公司向求职者柏女士(化名)提出,岗位要求需要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征信良好(没有超过3次逾期,或单笔逾期超过3个月),名下没有超过10万元的(房贷车贷除外),当前没有承担企业法人、股东等任职。
柏女士在帖子中提出了自己的疑惑:“上个班还要查我名下有没有,这是干啥?怕我让公司替我还贷吗?”该帖引发热议,有网友表示这是奇葩的要求;也有网友认为这是迫不得已,因为要债的会通过社保给公司和老板打电话,干扰公司秩序。
柏女士告诉记者,该公司地址称在三安大厦,她查到这个地方是一栋未使用的建筑,公司留的地址是虚假的,加之“离谱”的招聘要求,担心有“猫腻”,便决定放弃这个公司。
记者通过招聘软件查询到,该公司为一家注册于安徽芜湖的人力资源公司,招聘页面显示,该公司自称在为某国有银行信用卡中心代招工作人员。6月18日上午,记者向该公司人力资源留言咨询,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针对求职者名下无超10万元的招聘要求,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多位市民,邀请他们谈谈自己的观点。
市民刘先生表示,基于公司利益和稳定性的考虑,公司肯定更倾向于招聘财务稳定、风险较低的员工。“公司有权设定自己的招聘标准,如果员工背负大量,可能会因为经济压力影响工作表现,甚至存在利用公司资源偿还个人债务的风险,提出这样的要求无可厚非。”
市民周女士认为,数额不应成为限制求职的门槛,这一招聘要求并不合理。“我去找工作本就是为了赚钱,公司要求征信良好还可以理解,但具体到金额就显得有点过于苛刻,可能让许多有能力但暂时面临经济压力的人失去机会。把数额和工作能力、职业态度、就业机会挂钩,也会加剧社会上的就业歧视和不平等的现象。”
招聘中调查求职者情况是否合理?6月1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采访到从事人力资源行业多年的邱女士。
邱女士表示,在招聘过程中,为保障公司利益,人力资源部门有责任对求职者进行风险评估,查看对方征信报告就是形式之一,以此判定求职者的信用状况和潜在风险。
“这种风险评估一般只针对特定的行业和职位,比如涉及财务管理、风险评估或安全审查等敏感岗位或是企业高管,需要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其中会涉及到记录。”邱女士说,获取征信报告也应在得到对方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而对于大多数普通员工来说,要求其提供征信报告、限制数额是没必要的,这是对他们的一种过度苛责,甚至存在一定的就业歧视。
“作为一种金融行为,其数额与求职者的工作态度和职场能力并没有直接关联。”邱女士说,即使有需要审查求职者的情况,也会更多关注他的逾期情况、特殊交易信息等。
“招聘和求职本就是双向选择,面对企业提出的不合理诉求,求职者可以选择拒绝。”邱女士说,也希望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就业歧视的监督,为劳动者提供有力保障,实现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的共赢。
对于招聘公司要求求职者名下没有超过10万元的一事,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舒认为:要求劳动者提供关于个人方面的信息没有法律依据。企业可以要求求职者征信良好,不要因为个人原因影响工作,但上述做法变相要求劳动者公布个人财产状况,而此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企业没有权利调查他人的个人隐私,也就是企业对求职者的这项要求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王舒建议,企业如担心交社保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可以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企业有权将其辞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但不得要求劳动者承诺其名下有无。作为劳动者,也应当对企业进行考察,如认为企业不符合自己的求职意愿,可谨慎考虑是否签约,建议不要轻易暴露个人隐私。
2001年,一个刚出校门的女孩在长春多次求职均被拒之门外,拒聘原因不是因为能力不够,只因女孩姓“裴”。该女孩准备当营业员。她先来到长春某大型批发市场,与一位经营布料老板面谈。这位老板听她的谈吐有聘她的意愿,但一听女孩姓裴,马上改变了主意。老板给出的理由是担心“裴”姓断了财路,相反很钟爱姓“金”、姓“钱”的求职者。
2013年,杭州师范大学平面设计专业毕业生小温,在家乡温州一家知名广告设计公司应聘设计师岗位时,被问“你是什么星座的?如果是座或者天蝎座的,那就不好意思了”。主考官称,广告设计是艺术工作,有些星座是比较适合从事艺术工作,例如双鱼座、天秤座还有水瓶座。而座和天蝎座个性强势,在一个岗位上做不长久,容易跳槽。
2021年,南昌有网友反映,应聘某家公司时,需要填写恋爱经历和时长。对此,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填写恋爱经历是为了考察情商,公司大多都是女性,从公司的数据来看,有恋爱经历和已婚女性业务会比较好。
对于这些“离谱”的招聘要求,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来说,凡是设定与工作内容没有关系的就业条件,就会被认定为就业歧视。根据《劳动法》第12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对于询问求职者恋爱史等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企业不能搜集与工作无关的劳动者信息,如搜集信息范畴明显构成了侵犯员工隐私权,员工有权拒绝。对于涉嫌侵犯劳动者隐私权的用人单位,需要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