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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系列

典型案例分析—某科技公司与某商城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10/13    浏览次数:

  典型案例分析—某科技公司与某商城等租赁合同纠纷案张某向李某承租了涉案房屋经营,租赁期限自2002年6月10日至2015年7月30日。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至合同期满,之后虽未续签租赁合同,但仍继续按原约定履行。期间,张某将涉案房屋交由某科技公司转租给某商城经营,某科技公司与某商城多次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20年8月9日止。合同签订后,某商城仅向某科技公司支付租金至2019年9月,并于2019年12月25日才将租赁商铺腾退给某科技公司。某科技诉至法院,要求某商城支付拖欠租金8万元。

  生效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事实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的规定,涉案《商铺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某商城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至2019年12月25日,而租金仅支付至2019年9月,故仍应支付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25日间的租金,支付标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021年6月3日,判决某商城向某科技公司支付租金8万元。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中涉及转租的纠纷日益增多。为解决转租合同效力认定难题,《民法典》规定了转租新规定,即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事实并不影响转租合同效力半岛综合体育登录入口。本案准确适用《民法典》转租新规定,依法认定转租合同效力,据此认定双方权利义务,对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促进市场交易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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