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某木材公司与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某木材公司与某加工厂签订《木材买卖合同》,约定自某木材公司每月向某加工厂保证供应木材1100立方米至1500立方米。合同约定的木材主要有两类售价:每立方米450元和每立方米500元。自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某木材公司向某加工厂供应了部分木材,但此后某木材公司未向某加工厂供货,某加工厂起诉主张解除合同,某木材公司承担未按照合同供货的违约损失。另外,某加工厂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木材市场单价为每立方米515.54元。
生效裁判认为,某加工厂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的木材市场单价每立方米515.54元,是某加工厂公司在某木材公司违约后采取替代交易的方法再购得每立方米同等质量的木材所需要支出的费用。以该价格515.54元扣除合同约定的供货价每立方米500元,即某加工厂受到的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以赔偿非违约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系合同法上的疑难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半岛综合体育官方网站,可得利益计算缺乏统一标准。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非违约方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因某木材公司单方面停止供货,造成某加工厂可得利益客观上不能完全实现,从而造成了收益损失,而相关损失一般会参考评估报告。